计算机学院团学干部选拔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9-0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学生干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全面提高学生干部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带领广大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保证我院学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包括:辅导员助理、团总支学生委员、学生会成员、社团联合会成员;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楼管会成员、学生公寓楼长、层长、宿舍长。

第三条  学生干部应在学院团总支指导下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执行学院的各项决定,代表学生参与学院的教育和管理事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是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楷模。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应关心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学生之上的言行。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采取自荐或推荐的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代表大会或其它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报学院团总支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以由组织指定、任命产生。

第七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

(四)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能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五)有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六)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七)有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八)每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内前50%;

(九)在校期间未因违纪受校或院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配备以精干、高效为原则,按需配备。

第三章 学生干部辞退、免职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退: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次数超过三次(包括三次)者;

(二)学期内,宿舍卫生成绩累积3次不及格者,2次“0”分现象者;

(三)学期综合测评未达班内前50%者;

(四)任职期内,每学期有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五)不能胜任所任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胜任者;

(六)任职期间,所负责部门出现重大事故者;

(七)学期内,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院级两次通报批评、校级一次通报者。

第十条  学生干部辞职程序:

本人向班级或所在组织公开提交辞职说明,经班级或所在组织讨论通过后,向团总支负责老师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团总支通过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免职: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受到院级以上处分者;

(三)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营私舞弊者;

(四)个人素质及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参与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声誉及利益者;

(六)一学期内无故迟到、缺席工作会议三次者;

(七)一月内,累计旷课超过五次(包括五次)者;

(八)考试作弊,被确认为事实者;

(九)对工作敷衍了事,工作不到位、有问题不及时处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

(十一)达到辞职条件而未主动辞职者。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免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所在班级或组织主要负责人就当事人违反第十三条中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部门部长或主席团。

(二)经团总支调查、核实无误后,正式通知当事人,并在一周内接受当事人的申辩。

(三)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院党总支提出申诉。

(四)如无异议,则正式发文免职,并报学院团总支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算机学院团总支(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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