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有效执行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和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以明晰各教学机构/人员的职责,并建立有效运行机制。
第一章 院级教学管理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核心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专业申办与建设方案。
(二)组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核课程大纲。
(四)组织制定专业招生计划。
(五)组织评审、推荐教学研究项目。
(六)组织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考核与奖罚。
(七)组织、落实实验室建设。
(八)组织对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九)其它教学相关的政策制定、重要事项的决策。
(十)教学评估相关的全局性重要工作。
第二条 教学副院长负责具体执行日常教学实施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系主任、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教学安排(排课等)。
(二)审核、批准教学日历、教案。
(三)审核、批准考试命题。
(四)组织教学竞赛相关工作。
(五)组织学院负责的考试工作。
(六)协助组织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申请与建设。
(七)审批临时性教学安排变更事项(调课等)。
(八)负责对教学事故作出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执行教学评估相关日常工作。
(十)院长、教务处交办的其它教学相关工作。
第二章 系
第三条 系的职责
系是是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和具体执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并落实完成教学任务,包括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实验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落实完成试卷命题、试卷审核、阅卷任务;完成学生教学实习和实践教学任务,指导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二)组织并实施课程建设。制定课程建设工作规划,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
(三)组织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通过互相听课、观摩教学、教学讨论等形式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经验,集体研讨、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组织开展教研、科研和各类学术活动,结合学科特色,制定教研和科研计划,组织教师申报教研、科研项目,申报教研、科研奖。积极组织有关学术讲座,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五)落实人才梯队建设。在学院统筹安排下,根据教学任务和课程建设的需要,提出教师补充、调整的意见,组织教师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制定本系(部)人员培训计划,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展情况。
第四条 系主任(副主任)
在学院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系日常教学、科研的实施工作,具体责任:
(一)协同专业建设负责人,起草、审核所负责专业的培养方案。
(二)组织教师制定、审核本系所承担课程的课程大纲。
(三)负责制定和落实本系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目标。
(四)协助分管院领导安排完成涉及本系的教学任务安排和实施。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审批考试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下达的任务,组织有关教材、教学大纲、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系(部)教师开展教学竞赛、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专题研讨、教学改革等教学研究活动。
(六)组织本系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协同做好各类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
(七)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课程组
第五条 课程组的组成
课程组由承担同一门课程的多位教师组成,由所属系负责组建,并推荐一人担任课程组长,学院审核批准。一位教师加入的课程组原则上不超过 3个(一般为 1-2个)。
第六条 课程组组长的职责
(一)制定课程大纲、教学日历。
(二)确定本课程的教材。
(三)组织课程组教师撰写教案。
(四)负责课程教学资源建设:组织编写教材、教辅资料、课件、题库等。
(五)安排课程组教师研讨课程建设相关事宜。
(六)负责期中、期末考试命题;组织期末集体阅卷,保证试卷评阅规范,统一评分标准,安排好成绩登录等工作。
(七)协助学院合理安排课程组成员教学任务。
(八)组织课程组进行教学研究项目的申请与实施,不断提高授课水平和质量。
第四章 教学管理办公室(教学秘书)
第七条 协助完成日常教学安排,完成学籍、成绩、教务、考务管理等日常工作,完成教学档案装订。
第八条 每学期结束十天内,完成学业预警数据统计,提交学院领导。
第五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九条 工作职责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的非实体教学咨询机构,为学院的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决策参考意见,具体职责范围为:
(一)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
(二)专业设置、规划与建设;
(三)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大纲;
(四)招生就业、实践教学及创新创业教育;
(五)教学质量评估与监控体系;
(六)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师岗位任职条件;
(七)重大教学奖项的评定和推荐;
(八)教学实验中心和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
(九)教风、学风建设及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十)学院安排的其他重大教学工作事项。
第十条 组织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 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其他委员人选由主任提名、推荐,由党政联席会决定聘任。
第十一条 议事规则
(一)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对学院提交的教学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方案。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重大问题时,经主任提议,可要求有
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决议时,需超三分之二委员到会,且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
(四)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提出异议时,需在 7 个工作日内向教学指导委会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议请求。经 1/3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议。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报学院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