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主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堂管理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管控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应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维持课堂秩序;对不认真听课及其它与课程无关的行为,应及时加以制止,引导学生将注意力集中于听课上,应以适当方式统计上课人数,保证学生到课率;学生应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三条 教学计划是教师课堂教学的依据,开课单位根据教学计划下达课程教学任务。教学任务一经确定,教师不得任意增减课时或随意变动教学内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教师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要求,认真研究课程教学大纲,全面熟悉教材,广泛阅读参考文献资料,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进度,准确把握每堂课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注重素质教育内容,认真撰写教案和讲稿,并于开课前将课程教案交开课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同一课程统一课程要件。同一课程开设多个课头、多位教师授课时,必须统一大纲、教材、课件、试卷、评卷标准和课程网站,应在在课程组长领导下,统一编制教案和课件,授课时使用统一的教案和课件(允许教师微调,以体现其特色和风格);同时开设多个课头的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成绩评定方案,命题由课程组长负责;同一课程应在课程组长领导下建立唯一的课程网站。
第六条 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进行教学,上课做到“六带”: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表、教材(参考书)、教案(含纸质讲稿)、课件(PPT和教具)、学生名册(点名和平时成绩记录)。教师每次上课都应严格考勤,如实记载学生平时成绩。
第七条 教师在第一堂课,应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简要介绍课程概况、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明确指定与课程相适应的课外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详细说明课程作业、实验、测验、考勤、考试等要求,以及在课程总评成绩中的比重。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须遵守师德规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做到举止文明、衣着整洁、精神饱满,上课时使用普通话教学,外语类课程应用双语或全外语教学。
第九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课堂教学时间,提前到达上课地点,做好课前各项准备,调试教学设备,组织学生就座等;教师要合理分配课时,按时上、下课,不得拖堂或以取消课间休息等理由提前下课。教师上课时不得接听电话或处理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项,授课完毕后关闭教学设备。
第十条 教师要重视教书育人,结合课程内容,有机融入课程思政元素,不断进行课堂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合理运用板书与现代化教学手段,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师生的交流、互动,激发学生学 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一般应使用面向问题、面向任务的逻辑组织教学内容,每节课从问题、任务、目标出发,导出解决方案,引导学生思考,教师上课不得照本宣科式地念教材或课件;教师应结合最新科技进展,介绍当前最新技术;
第十一条 教师不得以播放影视片、全程做练习等方式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因教学要求确需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离开教学现场,之后要有讨论和点评。
第十二条 教师应按教学进度布置课外作业,对学生课外作业,要按时收、及时全部批改,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保质、保量。
第十三条 教师应安排辅导、答疑时间,答疑可以在教室也可以在线进行,教师应公布固定答疑的时间、地点,每周线下固定答疑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十四条 教师不得私自调、停课或请他人代课,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课的,按《武汉晴川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相关授课记载中说明;未经批准的调、停课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中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教师应坚持用其它方式讲课(如用纸质讲稿、板书等),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安排学生自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设备问题。
第十六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及学校规定人员的听课、查课,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安排的教学质量检查。
第十七条 主讲教师一学期内需对所教班级进行至少一次课程座谈会,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时间以课程进行到50%左右为宜。
第十八条 学生应提前到达上课教室,做好听课准备。学生进入教室应衣着整洁、得体,夏季不得打赤膊、穿拖鞋上课;注意教室卫生,不得在教学场所用餐、吃零食、吸烟、乱丢纸屑等;上课前后不得在教学楼道内拥挤、喧闹;上课期间遵守课堂纪律,不得玩手机、打瞌睡、讲闲话等。对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时应带好教材、笔记本及学习用品,不得空手或携带与所上课程无关的物品进课堂,上课要专心听讲,做好笔记,遵从教师的教学安排及管理,回答问题时应起立。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课,因故不能上课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缺课的,按旷课处理。学生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时不得随意离开课堂,因故迟到或特殊情况需离开课堂时,须经教师批准方可出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教师教学情况如有意见,可直接与教师沟通或按一定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严禁在课堂上哄闹,或采取其它消极方式表达诉求。
第二十二条 教师和学生必须爱护课堂教学设施、设备、仪器和教具,不得涂画张贴,不得损害公物。凡造成损坏者,须按规定予以赔偿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进度和教学要求等,采取多种方式对课堂教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和评估;检查人员应以不影响正常教学为前提进行听课、查课。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抓好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的制定和教学效果检查,把好考试关;加大教学质量监控力度,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课堂教学督查方案,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制定课堂教学监控和评估实施细则,对课程日常教学和教学质量做到全程监控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