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学院年度考核暨绩效奖励分配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9-13 点击数:

为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计算机学院教师工作积极性和绩效,推动学院内涵建设步伐,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原则

1.以《计算机学院培养质量控制体系》为依据,以学校和我院签订的目标任务书为基础,按教师、行政(含学工)、实验技术等类别进行分类绩效考核。

2.考核遵循质量(突出的成绩)导向的原则,基本工作量类的工作(如课时量)只作为评价的门槛,考核只对成果类工作进行统计。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各等级的人数/比例遵循学校的规定。

4.考核结果既作为年度考核的结论,同时也作为绩效分配的依据。

二、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程序

1.教师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准备考核材料,上报考核数据。

2.各系、办分别进行述职,无记名投票。

3.学院年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教职工考核数据和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审核、评议。

4.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5.整理考核材料,报送考核结果。

(二)考核方式

1.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上报的数据统计表进行审核评议、讨论。

2.分系部进行述职和无记名投票。

3.评议小组根据各系部投票结果,参考数据统计表,评议出最终名单。

三、考核对象

1.全体专职教师

2.行政、实验技术人员

四、考核内容与方法

1.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及其他等方面。

  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含学术道德、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和团结协作精神、奉献精神、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包括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包括工作态度、调停课次数、出勤情况等。

  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等情况。

其他,完成学院招生任务。

2.各类人员的考核重点  

(1)专职教师。重点考核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以及指导学生学习实践能力。                                                  

(2)行政、实验技术人员重点考核政策理论水平、团队协作意识、服务意识、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岗位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五、考核等次、标准

1.考核等次: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教职工总数的20%,良好比例不超过学院教职工总数的35%。

2.标准。

(1)优秀等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无旷工现象,有改革创新精神,能高质高效的完成工作与任务,成绩突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能定为优秀(一票否决的情况):

①年度内受过处分或出现教学事故。

②未完成学校及学院要求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③未完成学校要求的科研积分。

④在近两个学期内有一个任教教学班的学生评教分数低于85分,或者学生评教(或督导评教)分数排名在学院排名后15%的。

⑤全年事假累计超过5天(含5天),病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或活动请假次数全年累计超过4次以上。

⑥无故不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活动。

⑦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2)良好等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无旷工现象,有改革创新精神,能较好的完成工作与任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能定为良好:

①年度内受过处分或出现教学事故。

②未完成学校及学院要求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③未完成学校要求的科研积分。

④在近两个学期内累计有两个及以上任教教学班的学生评教分数低于85分的,或者学生评教和督导评教分数排名均在学院排名后10%的。

⑤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天(含8天),病假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或活动请假次数全年累计超过4次以上。

⑥无故不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活动,或活动请假次数全年累计超过5次以上。

⑦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3)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比较勤奋,能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能定为合格:

  1. 完成学校及学院要求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②未完成学校要求的科研积分(若当年科研绩分未完成,需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科研进展依据,经认定后可评为合格)。

③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

④病假累计超过20天(国家规定的大病医疗期除外)。

⑤无故不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活动,或活动请假次数全年累计超过6次以上。

⑥连续三个学期每学期均有两个及以上任教教学班的学生评教分数低于85分,或者连续三个学期学生评教和督导评教排名均在所在学院后5%。

(4)基本合格: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熟悉本岗位业务,工作努力,基本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5)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定为不合格:

①政治素质差,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②业务素质差或工作责任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③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工作和学校秩序,或者在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职业道德败坏,师生意见很大,影响恶劣者。

④纪律观念不强,工作消极,出勤率差、全年事假累计25天以上、全年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25次、累计旷工3天以上;集体观念淡薄,经常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无故缺席次数全年累计达3次者。

⑤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履行岗位职责、服务态度差、团队协作意识差、办事效率低,经教育后仍未改进。

⑥不热爱本职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其他兼职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⑦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⑧在考核、聘任、职务晋升、科研申报或其他工作中向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者。

⑨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⑩受记过处分2次以上的。

⑪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生2次二级以上(含二级)教学事故的。

无故未承担教学任务的。

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业绩要求。

⑫专职科研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没有在研项目或没有公开发表论文的。

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业绩要求。

⑬其他违反《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行为,情节严重。

六、特殊情况处理

1.对学院发展建设有突出贡献者,如成功申报省级一流本科专业、省级优秀教学团队主要负责人等,除非有一票否决的情况,直接评为优。

2.未完成学校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不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3.发生学校认定的严重教学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4.对学生评教结果为不合格的(按《计算机学院培养质量控制体系》中规定的认定条件),不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5.发生上述2-4所列情况,但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经院务会讨论可进行破格处理,评定为合格以上等级。

七、考核的方法

1.专职教师考核的方法采取质与量相结合的方式,不统计基本工作量类的工作(如课时量),只对成果类(如申报教研项目、竞赛获奖等)进行统计。

  考核总分为100分,德占5分,能占5分,勤占5分,绩占80分,其他占5分。

德、能、勤实行扣分制,绩和其他两项实行加分制。

教学成绩(48分)占60%,包括:

教学效果:主要参照学生评教(评教分数倒数后15%原则上不评优)、督导评教的结果(督导评教分输排名后15%不评优)。

教学获奖: 获得一项省级以上奖项加18分,获得一项校级奖项一等奖10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3分。

教学项目:成功申报一项省级项目(已立项或结题)加12分,成功申报一项校级项目(已立项或结题)加10分。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

第一类: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为 20、18、16 分。

第一类: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 14、12、10分。

第二类: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为 16、14、12分。

第二类: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 10、8、6 分。

第三类: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为 12、10、8 分。

第三类: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 6、4、3 分。

其中:

获得第一类全国优秀奖(高于国赛一等奖)25分;全国优秀奖(介于国赛三等奖和省赛一等奖之间奖项)15分。

获得第二类全国优秀奖(高于国赛一等奖)20分;全国优秀奖(介于国赛三等奖和省赛一等奖之间奖项)11分。

获得第三类全国优秀奖(高于国赛一等奖)15分;全国优秀奖(介于国赛三等奖和省赛一等奖之间奖项)7分。

指导以上三类国赛但未获奖项,给予指导积分6分。

指导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项(第一指导教师):10分

指导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项以上(第一指导教师):20分

科研成果计算方法以科研处相关文件为主(按照武汉晴川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办法计分)。

科研成绩(32分)占40%。

2.行政、实验技术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排序。

八、绩效奖励额度与发放

1.学院拿出当年学校下拨的绩效奖励总额的一部分作为学院发展基金,用于对学院有特殊贡献者的奖励、特殊工作事项的支持,其余部分全部分配。

2.根据学院当年学院获评考评等级,分别执行不同的分配方案:

(1)学院获优秀等级:学院预留 15%作为发展基金,将合格等级的金额(人均 500),按人发放,剩余部分按前述绩效数据奖励为学院获得优秀等级作出贡献的人员。

(2)学院获良好等级:学院预留 20%作为发展基金,将合格等级金额的80%(人均 400),按人发放,剩余部分按前述绩效数据奖励为学院获得良好等级作出贡献的人员。

(3)学院获合格等级:学院预留 25%作为发展基金,按每人 100元按人发放,其余部分按前述绩效数据奖励为学院获得合格等级作出贡献的人员。

3.被评定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等级的人员,不发放按人发放的绩效奖励,但可发放根据前述计分获得的绩效奖励。

九、考核程序与组织领导

1.考核所涉各类数据由当事人提交给办公室汇总、计算。

2.学院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审核数据,并确定所有人员的建议等级与金额。

3.学院院务会讨论并最终决定所有人员的考核等级、奖励金额。

4.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或承担了学院安排的临时性重要工作的人员,由院长提名,利用学院发展基金进行额外奖励。

十、附则

本方案正式发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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