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按照《武汉晴川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武汉晴川字〔2024〕16号)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
第二条 武汉晴川学院计算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是学院治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行使各类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计算机学院各专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本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同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应当与本学院学科、专业相匹配,原则上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院在编在岗人员;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国内外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本人愿意为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两次未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或者其他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及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程序。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当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由学院全体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公开公正选举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公示后确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聘任。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职务委员的更换与增补按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教授委员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进行更换和增补。因特殊情况退出,按学科背景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院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院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不设置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作出决定:
(一)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实验室建设计划;
(二)初评本单位教学、科研成果并向学校推荐;
(三) 对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初步评审、鉴定并向学校推荐。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等的遴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
(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与引进、名誉教授的聘任等;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作出说明、暂缓决策或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三级机构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法规和制度;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主任委员批准并在秘书处备案。一年内2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