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5-07-0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位委员会规程》、《武汉晴川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计算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是院内关于学位评定的非常设机构,行使对学位申请的审查、评议并向学校进行推荐等职责。

第三条 学位委员会5-7人的单数组成,组成人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中相关领导、系分管学位相关工作的领导、教师代表人员组成应充分考虑各专业的平衡。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秘书由承担相关工作的教学秘书担任。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公认的教学、科研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位评定工作的意愿和能力;

(四)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主要职责

审查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士学位的决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审查学位授权专业点的增列或者调整,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检查、监督、评估本学院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

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向学校报备。

第八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触犯法律法规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正式委员出现缺额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及时增补人选。

第十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位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位事务向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位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位事务及学位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定,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位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位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受学位委员会指派,对学位委员会讨论的指定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五)对学位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出席委员数达到应出席委员数三分之二才能开会,所作出的决议必须得到与会三分之二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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