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档案是在教学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以文字材料、图表、录音、影像等形式存在,具有保存价值的教学文件总称。
第二条 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是学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教学计划、规划,纳入教学管理制度,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作为考核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教学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工作与检查教学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情况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毕业论文、优秀教学成果与审查、验收档案材料同步;上报评审材料、教师考核晋升与归档同步。
第三条 教学档案应分门别类统一管理,凡需永久性保存的教学档案一律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管理;学院在教学活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教学资料由学院保存管理。
第二章 教学档案生成标准
第四条 教学档案的生成实行分级负责制,重要的教学活动与教学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文档由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积累、整理。
第五条 档案生成的标准
1.成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和社会当前或长远发展具有史料价值、参考价值和凭证价值。
2.成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是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过程中重要节点的信息,具有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3.成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反映事件或活动的全过程,符合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的特点,以及相应文档的生成规律。
第三章 教学档案归档范围
第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制定的有关教育教学建设和改革、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大决策、决议、规章制度等文件。
第七条 体现学校社会地位或学界声誉的有关教育教学活动、事件、成果等文件或实物(如个人、集体奖状等)。
第八条 按各级政府领导机关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行政文件精神制定的进行教学、教学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的学校文件,向政府部门或学校领导递交的重要请示、申报材料、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成果、记录、备案文档。
第九条 用于认定在校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文件,如试卷、学生课程成绩单、课程设计、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十条 本科教学工作档案归档范围
本科教学工作档案主要产生于日常教学运行、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活动之中。
1.教学运行档案
是指围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产生的文件材料,具有数量大、种类多的特点,且有不同存档期限。
2.教学建设档案
教学建设档案是指围绕教育教学条件建设工作产生,具有史料性、凭证作用和重要的参考价值的文档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学校的指导性文件和学院执行情况的文件,包括专业申报;培养计划制定与修订;教师奖励与处分;各类教学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等评审、验收;课程、教材、成果评选等工作文件及其最终结果。
3.教学改革档案
教学改革档案是指围绕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产生的文件材料,它一般具有以下特点:效果的滞后性、效益的阶段性和价值判断的不确定性,但对学校的整体教学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主要涉及教学管理工作,如教育教学制度改革,教学计划的调整,对教师考核标准或学生评价标准的变更等。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机关、部门等要求留存的其他教学工作文档。
第四章 教学档案归档要求
第十二条 凡需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教学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归档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根据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进行系统整理。
第十三条 凡需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尽量采用原件,规格相对统一;一般用计算机打印,不能打印的则要求用中性签字笔书写,字迹工整,图文清晰,并装订成册,以利长期保存。除纸质档案外,相配套的照片、光盘等电子档案同时归档。
第十四条 教学档案根据其史料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不同实施分级管理。凡长期保存由档案馆统一保管,仅具有短期使用价值的文档则存放在学院或教务处。
第十五条 对于短期使用的教学档案必须存放有序,取用方便,定期检查,及时剔除过时的档案。在剔除存放于学院的教学档案时必须经学院领导同意,并告知教务处。
第五章 部门留存不必归档的材料
第十六条 学校下发的不涉及学院的有关教学管理文件,如:情况通报,指导工作的参考文件,未定稿(如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等。
第十七条 校内其他单位交流交换文件,校内其它单位抄送且不需进一步处理的文件。
第十八条 未经会议讨论,未经有关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的文件。
第十九条 只有请示未有批复,且未能执行的文件。
第六章 收集、鉴定与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档案的收集
1.学校实行由教学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归档的原则,由各部门整理、立卷。收集工作必须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遵循教学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按归档范围分类收集。
2.必须保证归档教学文件材料收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所收集的教学文件材料按各大类分别积累,进行预立卷,并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 教学档案归档前的鉴定
1.鉴定所收集的档案是否具有价值和具有怎样的保存价值。
2.是否具有保存价值主要考虑下列两个因素:一是档案自身的特点和状况,例如档案的内容、来源、形成等是决定是否具有保存价值的基础;二是档案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教学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1.教学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丢失。
2.教学档案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防火、防盗、防霉、防雨的地点。
3.按照档案馆的要求,教学管理部门向本单位教职工提供当年的教学档案材料,往年教学档案一律由学校档案馆负责办理查询、借阅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教学档案移交
教学管理单位和二级学院需要向档案馆归档的教学档案,必须按照教学管理单位的统一要求,由各单位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后,于每年6月份之前完成与档案馆的档案移交工作。不需要移交档案馆的教学档案由各单位按要求归档(各二级学院资料室),妥善保管。
第七章 教学档案存档期限
第二十四条 教学档案的保存期限按其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其中定期保存分为长期和短期,确定文件保管期限的一般原则为:
1.凡是在教学过程、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应永久保存。
2.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教学档案应该保存10年以上。
3.有短期保存价值的教学档案应该保存5年以上。
4.有临时使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应该保存至所涉及的学生毕业或离校。
第八章 教学档案工作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 教学档案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须纳入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作为考核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
(1) 做好学院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集存工作,重视收集学院领导和教学委员会等有关教学工作会议记录、纪要,教师教学研究活动记录,典型教案,集体备课记录,试题、试卷及学生各类竞赛的获奖等各种材料。
(2) 将应存档文件材料整理、组卷、装订,做到组卷合理,编目清楚,标题准确,装订整齐,并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3) 做好临时教学档案文件的整理和保存工作,做到取用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