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的非实体教学咨询机构,为学院的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决策参考意见,具体职责范围为:
(一)审议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
(二)审议专业设置、规划与建设方案;
(三)审议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大纲;
(四)审议招生就业、实践教学及创新创业教育方案;
(五)制定教学质量评估与控制体系;
(六)制定审议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师岗位任职条件;
(七)重大教学奖项的评定和推荐;
(八)审议教学实验中心和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方案;
(九)教风、学风建设及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十)学院安排的其他重大教学工作事项。
二、组织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其他委员人选由主任提名、推荐,由党政联席会决定聘任。
三、议事规则
(一)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对学院提交的教学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方案。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重大问题时,经主任提议,可要求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决议时,出席委员数达到应出席委员数三分之二才能开会,同意票数达到出席委员数三分之二为通过。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
(四)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提出异议时,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教学指导委会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议请求。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议。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报学院批准后执行。